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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足以表明产品真实性质的可接受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;
(b)产品体积;
(c)原产国名称,以及新加坡的进口商、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。
2.食品条例第6(3)条豁免酒类(包括啤酒)的成分声明。
4.进口商应确保对其食品作出的所有声明(包括酒精饮料的酒精含量)真实,并且可经实验室分析报告证实。进口商还应记住所使用的声明不应误导消费者或违反食品条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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